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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讼离婚是非常无情的战争,对彼此感情的伤害,甚至会让你怀疑一切。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权益不在乎,或意志不坚定,方法不得当,让步很可能是无止境的。
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是三大件:1、报警后的笔录证据;2、当天的就医记录;3、对方自认打人的悔过书、保证书或录音、聊天记录。近年,手机录音、录像和家庭监控普及,但诉讼中仅仅依靠恰巧录到的证据而被认定构成家暴的案例,并不多见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二条: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
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彩礼,法律采取的是默认逻辑。只要发生在恋爱期间的男方赠与女方的大额财物,就直接推定为彩礼,而不管有没有明说是“提亲”“礼金”,也不管有没有明说是“以结婚为目的条件”,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,男方明确表达自始至终都是不愿意结婚的,或赠与财物不以结婚为目的。
法律上的彩礼认定跟数额大小有关,跟次数无关。只要是大额的(司法实践中多以过万元或过5000元为标准),就算作彩礼,而且分手时要求退还的大额财物可以相加,全数要回。
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中一个离婚事由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,其与“出轨”的根本性区别是,“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”。司法实践中,除非出轨方自己承认,否则另一方很难收集到对方持续出轨数十天的证据。
如果出轨行为只是偶尔的、间断性的,则在法律上并未达到“同居”的程度,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,而只是法官衡量影响夫妻感情的一个酌定因素。哪怕出轨方明确承认存在出轨行为,或出轨的证据非常充分,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判例也比比皆是。
法官希望双方调解有很多原因。一是离婚案件本质上是家事,考虑到双方以后还要来往,调解结案、不结世仇,就皆大欢喜了。二来法官有调解结案的考核指标。但法律明确规定,调解要遵循合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,不能“以判压调”,调解不成要及时判决。
两个人的婚姻家庭和感情生活,不是合伙做生意。你们选择过得像做生意一样,合不来就散伙,这样没有问题。但孩子有选择的机会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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